密切关注离岸公司的发展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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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利用外资的国家和地区中,离岸管辖区是一个重要的投资来源地。通过离岸公司进行国际直接投资是国际投资合作中的一个通行做法。认真分析离岸公司的背景以及发展动向,将对做好利用外资管理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一、离岸公司的背景
为鼓励贸易与投资,从上个世纪中后期,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以法律手段创造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法域或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法域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法域,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在离岸法域注册,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
由于各国对离岸法域的认识不尽相同,国际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原则,因此认定的离岸法域的数目也各不相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00年6月公布的有关报告中列举了35个国家和地区。这些区域主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香港、爱尔兰、列支敦士登、美国特拉华州、瑞士、巴拿马、卢森堡、利比里亚、英属塞舌尔群岛、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新加坡、萨摩亚群岛、马恩岛、瓦努阿图。除瑞士、巴拿马、卢森堡、利比里亚以外,这些区域在历史上大多曾是英国殖民地。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离岸公司被国际投资界和中国企业界密切关注。不仅各离岸地如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开曼群岛、库克群岛因成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或国际资本曲线境内投资的便道而日益为人所熟知,世界各国政府也普遍承认并允许海外离岸公司在本国开展业务或投资,世界各大银行也都承认这种公司。而且,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离岸公司、离岸信托、离岸金融等一系列离岸业务更是日益蓬勃兴起。其中的离岸公司更是因其独有的品性而在这场全球化的浪潮中大显身手,其较彻底的国际化特性更使得它被冠以国际公司的称谓。据有关机构统计,全球范围内注册的离岸公司有70多万家,其中50万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而与中国企业有关的大概有20万家。新浪、搜狐、网易、金蝶、联通等国人熟知的公司均名列其中。目前平均每天都会有一家中资背景的新公司在离岸法域注册成立。根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今年1―8月,全国实际利用外资来源地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排名中,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分别名列第二名、第九名和第十名,离岸公司在华投资呈上升趋势。
离岸公司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为投资者实现各种商业目的提供了方便之门,主要优势体现在有利于企业成立控股公司、降低运营成本、绕开关税(政策)壁垒、保障财产安全、方便海外移民等方面,这些优越条件满足了投资者多样化的价值需求。
二、离岸公司带来的挑战和我国政府对离岸公司的监管
(一)离岸公司带来的挑战。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区之所以能够发展成离岸法域,有着其深厚的历史原因。在历史上,这些小岛都曾作为殖民地而长期受宗主国的统治和控制,没有税收自主权,也没有严格的资本管制措施,从而形成了有利于资本输入国的税收制度和法规,而在脱离了宗主国后,其制度和法规并未发生根本变化,而仍保有其自由宽松的特色。毫无疑问,离岸法域的存在在相当程度上有利于降低国际资本流动成本,加强国际资本市场之间竞争,促进跨国经贸活动。而离岸公司正充当着推动世界贸易与金融自由化的急先锋角色。但同时,其超前的立场必定给尚未完全自由的国际经贸、金融管制秩序带来猛烈的冲击。由于离岸公司从根本上不关涉当地的经济安全与秩序,各离岸法域当局只是纯粹从发展本地离岸服务产业的需要出发而不对离岸公司进行应有的审查与管制。而各离岸法域之间在发展此产业中竞相降低离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运营成本,更时造成了公司滥设的局面。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给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这些危害主要体现在避税、洗钱和资本外流。
(二)我国政府对离岸公司的监管。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强了对海外离岸公司对国内开展经济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制定和完善了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1、境外投资注册企业的监管。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16号《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国内的个人或企业到境外(包括离岸法域)注册开办企业,均需由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获得批准到境外(包括离岸法域)设立公司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由此,政府可以全面掌握和了解国内的个人或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和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2、海外离岸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监管。按照国家六部委2006年9月8日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含境外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被并购企业的性质确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二是审批管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三是信息披露: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3、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含离岸公司)进行境外上市的监管。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对此类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主要有:一是审批管理。《证券法》第238条: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二OO六年八月八日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时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是经营管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增发股份等活动,受当地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但其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事后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加强对股权的监督管理。
三、密切关注离岸公司发展动向,切实做好利用外资管理工作
截止目前,海外离岸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72家,占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3.35%,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63家,萨摩亚5家,开曼群岛2家,毛里求斯2家;,总投资为23.79亿美元,注册资本11.77亿美元,实际吸收外商投资7.42亿美元,占全市实际吸收外商投资的22.74%,涉及公路交通、化工、制药、通信等行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台湾客商为避开当局对大陆投资的限制转由离岸管辖地注册公司在国内投资。二是我市企业为海外上市的目的而成立海外离岸公司,转而对本企业进行并购。 三是香港客商出于商业目的,注册海外离岸公司,对内地进行投资活动。四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客商出于商业目的,注册海外离岸公司,对内地进行投资活动。
鉴于海外离岸公司与一般外国公司相比,具有法律管辖、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特殊性,我市在利用外资管理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正确引导,合法利用。海外离岸公司是符合国际商务运行规则的一种经营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有其特殊的作用和功能,应引导我市企业在涉及海外离岸公司业务时,审慎、全面地了解离岸法域的法律环境,并按照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合法地利用海外离岸公司这种载体开展业务。
(二)依法审批,规范管理。一是搞好对境内企业和个人在离岸法域设立公司的报批。按照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导企业在海外注册后及时向商务部和我国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备案,并做好统计资料报送、联合年检、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二是搞好对海外离岸公司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依法认真对海外离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益人及与境内公司的关联关系进行审理备案;在涉及海外离岸公司对我市企业开展并购、投资审批中,严格把好国有资产评估、产权与股权交易、产权与股权变更等重要关口,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资料完备,信息真实、完整。三是搞好对我市企业或个人以海外离岸公司名义境外上市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我市企业或个人设立海外离岸公司依法初审、报批;对其境外上市的运作进行了解,对国内关联企业进行资产整合、并购的行为进行依法审批。
(三)密切关注,防范违法活动。商务局、发改委、国资委、金融办、工商局、外汇局、公安局、安全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家银行要加强对海外离岸公司的研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关注我市企业和个人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的情况。有效防范不法分子进行洗钱、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欺诈、转嫁金融风险等非法活动。 (外国投资管理处)
